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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贷款重庆法院:离婚当天一方贷款不属于共同债务
发布时间:2024-04-05 15:08浏览次数:
重庆法院:离婚当天一方贷款不属于共同债务 新华社重庆3月5日电(记者柯高阳)夫妻一方正好在离婚当天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据。贷款是共同债务还是债务?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最近结案了一起私人贷款案件,离婚当天发生的贷款被认定为不属于共同债务。
重庆贷款重庆法院:离婚当天一方贷款不属于共同债务
十年前,李某和李某拿到了结婚证,成了夫妻。2013年10月8日,两人因分歧在民政办公室离婚重庆私人房屋抵押贷款。当天,李向侯某贷款10多万元,并提交贷款承诺一年后偿还。只有李本人签了贷款人的签名。2014年3月,李某正式向侯某借款10多万元,借期一年。但两次贷款期满后,李某没有还贷,侯某随后将李某和王某一起上诉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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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案件认为侯和李构成了合法合规的借款人,李逾期不偿还贷款构成违约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对于2013年10月8日的贷款,贷款时间和婚姻关系终止时间是同一天。王某和侯某无法证明贷款和婚姻关系终止的顺序。但王表示不知道贷款,侯也没有证据表明贷款出现在王和李的关系中,用于夫妻生活、生产经营,在李和李的“申请离婚协议”中,没有债务分配原则的相关描述。因此,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共同债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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